百年抗争,三上最高法院:MLB的自由球员史话 | 老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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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员制度,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吗?
对于如今的球迷来说,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实际上,熟悉职业体育的朋友就会明白,在这“自由”背后,是无数球员的不懈推动。
以MLB为例,仅仅在40多年前,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而球员与老板和联盟进行长期而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形成了如今的自由球员制度。今天,我们就来回顾这段历史,追溯这段时光的现实意义。
文/ 周天圆 编辑/ 郭阳
编者注:文章很长,但文风如同“薛兆丰经济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值得收藏了,分批次慢慢看。
1. 最初的职业化之路,“卖身契”埋下隐患
无论怎样的高楼大厦,都是从一砖一瓦开始打造的。无论怎样挥金如土的职业联赛,最开始往往起步与业余赛事。
1857年,16支纽约球队组建了一个业余的棒球联盟,1868年开始逐步转入职业化,这其中就有历史上第一支职业棒球队辛辛那提红长袜(现红人的前身)。
1870年的棒球队
虽然说是“职业化”,但其实非常原始,很多球员没有合同,跳槽十分频繁,而这种混乱无序的局面助长了球员市场价格的恶性竞争,球队老板争相出高价吸引顶尖球员,导致球员工资水涨船高。这促进了国家联盟,也就是现在MLB里的国联应运而生。
国联的治理手段极为铁腕,违规球队甚至会被开除,这让联盟的组织体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基本上解决了混乱局面。然而在球员薪水的问题上,国联采取了一个简单粗暴的做法,为未来的劳资纠纷埋下隐患。
这个解决方法叫做“保留条款”(Reserve Clause),每年每支球队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队员“保留”下来,自动更新他们的合同一年——请记住这个名字,接下来,这个条款还会反复出现。
1887年,实践多年的“保留条款”被正式写进了国家联盟的章程中,每个球队可以运用该条款绑定14人。要知道,当时的棒球队大概也就十几名球员,“保留条款”等同于覆盖全队。
因此,球员一和一支球队签约几乎就是签了一个终生合同,除非他被球队交易走或者解约。
对于球员来说,这条款无疑是非常霸道的。在这种情况下,老板获得了真金白银的利益,从1879年到1887年间,球员工资下降了10%。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1890年,一个叫“球员联盟”(Players’ League)的赛事建立,不少明星球员纷纷加入,虽然收入一般,但上座率还算不错。
“球员联盟”(Players’ League)当年的海报
面对竞争,国联的老板们坐不住了,他们通过媒体将球员们描述成利欲熏心的小人,而把自己美化成促进棒球发展的推广者。压力之下,“球员联盟”在1890赛季后解散了,而“保留条款”仍然存在,球员们受到的待遇和以前毫无差别。这一局,资本家们赢了。
依靠高水平的管理,国联逐步成为了职业棒球市场的霸主,把其余试图竞争的棒球联盟打得落花流水,这样国联的老板们对于球员工资的掌控力越来越强。
然而,转折点在1900赛季后出现了。
2. 工资帽来临?美联与大联盟应运而生
1900赛季后,过于得意忘形的国联建立了一个工资帽,把球员年薪限定在了2400美元,一个即便在当时也非常白菜的价格。
于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了作用,美国联盟,也就是现在MLB里的美联应运而生。起初,他们的卖点就在于不设置工资帽,这迅速吸引到了大批明星球员,包括历史上的胜投王赛扬(Cy Young,赛扬奖的命名者)。
和球员联盟不同的是,这个新晋联盟是由经验丰富的老板建立的,组织水平不俗,国联扳倒“球员联盟”的那一套对美联就不管用了。
不过,资本家毕竟是资本家,国联眼见无法扼杀美联,就伸出了橄榄枝。1903年,国联美联达成和解,互相承认对方为“大联盟”(Major League),第一届世界大赛也在该年举办。
1903年的第一次世界大赛
此时,穿上同一条裤子的国联老板们和美联老板们都成了赢家,那输的是谁?当然是球员!
作为美联和国联和解条件的一部分,两个联盟互相承认了“保留条款”,美联的薪资水平迅速向国联看齐,新的垄断再度形成。
3. 反垄断法来了?棒球逃过第一劫
大联盟对于球员的绝对掌控,很快迎来了第一个挑战。
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为抗击不当竞争,制定了著名的反托拉斯法(全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法案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凭借该法,政府先后成功肢解了北方证券、标准石油、美国烟草等垄断巨头。
那么,棒球作为一项全国性的运动,联盟下属的球队分属于多个州,互相之间都有比赛,各个球队间互相承认的“保留条款”,是否构成了“限制州际间的贸易或商业”呢?
老板们鼓吹说,“保留条款”有利于各球队公平竞争,促进棒球这项美国运动蓬勃发展。如果没有“保留条款”,球员们的诉求将会让薪资水涨船高,摧毁这项运动。
显然这种说辞在老板们越来越鼓的钱包前多少有点掩耳盗铃。1913年,一个叫做联邦联盟(Federal League)的独立棒球联盟成立,它和美联、国联最大的区别在于不设置“保留条款”。这下美联、国联的既得利益者们坐不住了,谴责联邦联盟为“非法联盟”。而联邦联盟为了给自己正名,也为了能够更好从对手中挖墙角,他们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质疑“保留条款”的合法性。
短暂出现的联邦联盟(Federal League)
但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未来的大联盟总管Kenesaw Mountain Landis是个十足的棒球迷,他在庭审中直接宣称:“在这个法庭里,任何对棒球的攻击都会被看作是对国家建设的攻击。”
在他的拉偏架下,1915年末,美联、国联和联邦联盟达成了庭外调解,以互相收购的方式形成了合并,资本家们再次“沆瀣一气”。
4. 一上最高法:落单小球队起诉,MLB却顺利豁免
这次合并方案中,有一支倒霉的球队落了单,他们的名字叫巴尔的摩陆龟,其老板想买一支现成的美联或者国联球队搬到巴尔的摩,可是没有成功。于是这名老板干脆掀起了一起新的诉讼,将美联、国联及部分联邦联盟高层一并告上法庭,指控他们触犯了反托拉斯法,合伙摧毁了联邦联盟以达到非法垄断棒球的目的。
当时,地区法院支持了诉求,判给陆龟老板24万美元的赔偿金。但是,二审的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认定棒球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于是,该起案件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1922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全票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在判决书里指出,棒球比赛是限定在一个州内的场地进行的,只是州内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州际间的贸易或商业”。
换言之,棒球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辖,国联和美联可以高枕无忧,不必担心他们落得标准石油那些垄断巨头被肢解的命运。
言及此处插一句:之后的其他主要职业体育联盟如橄榄球的NFL、冰球的NHL和篮球的NBA,都没有棒球那么“幸运”,可以豁免反垄断法的管辖。
在1955年美国政府诉纽约国际拳击俱乐部和1957年拉多维奇诉NFL的案子中,最高法院两次宣布,尽管职业拳击和职业橄榄球的运作模式和棒球没什么区别,但是对于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仅对职业棒球有效,并不保护职业拳击或者职业橄榄球——这么看,是不是很荒谬?
5. 30年天经地义后,铁笼再度动摇
这起诉讼后,整整三十年里,棒球界没有人再次尝试挑战保留条款的合法性。然而,在此期间发生的很多事情,让人们逐步意识到老板们对于保留条款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
1919年,8名芝加哥白袜球员受人收买在世界大赛上打假球,也即著名的“黑袜事件”。事败后举国震惊,为了惩前毖后,各队老板同意设立了更强力的管理机构:大联盟首席管理官。第一任管理官是之前提到的Landis法官,他在任期内严厉打击赌球,严格管理球员,成功稳固了局面。
黑袜事件和随后Landis的成功说明的两点:
首先,保留条款并未像球队们宣称的那样能保证比赛的公正性;
其次,在妥善的管理下,不需要保留条款也能控制好各球队和球员。
“保留条款”一些其它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比如,一些中规中矩的球员会被实力更强且场上位置相同的队友压制,但保留条款又使得他不能转队以求新的发展。
而另一个“保留条款”的“巨大作用”,即保护竞技平衡性、避免“宇宙队”产生也随着“纽约三巨头”的崛起不攻自破。
进入40年代后,资金最雄厚的扬基、道奇和巨人一起统治了全联盟。从1947年起到1957年道奇和巨人搬离纽约为止,除了1948年外,每年都至少有一支纽约球队进入世界大赛,仅有1948年和1957年的冠军没有被三巨头染指,甚至其中有6年都是三巨头之间的内战。
很显然,“保留条款”并不能防止一家有钱的球队给另一家球队无法拒绝的金额来购买球员,也不能防止财力雄厚的球队在一开始就花大价钱吸引年轻的球员们加入。
在滚滚向前的时代背景下,棒球界开始了对“保留条款”的新一轮攻势。1947年10月,外野手Danny Gardella因为去墨西哥打球被当时的大联盟总管以违反保留条款为由禁赛5年,Gardella随即提起一纸诉状,案件经过一番审理以大联盟妥协告终。
这个案件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保留条款”,大联盟也通过和解避免了输掉官司,但这多少是球员一方的胜利,比起以往算是个进步。
6. 二上最高法:小联盟投手冲天一怒,法院国会坐地吃瓜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一个叫George Toolson的小联盟投手自认有升入大联盟的实力,不幸的是他所效力的球队正是球星云集的纽约扬基, Toolson拼尽全力也未能挤入纽约扬基的大名单,可保留条款又限制了他另谋高就的机会。
于是,愤怒的Toolson将扬基告上了法庭,指控保留条款影响了交易自由,且职业棒球不应该享有反托拉斯法的豁免。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在先的诉讼结果会对未来的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援引前述提到的1922年案件的判决书,认定保留条款合法。不服气的Toolson在初审和二审败诉后,再度将这个话题捅进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选择是踢皮球。在一份十分简短(只有一段)的未署名判决书里,最高法院认为判定反托拉斯法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商业活动应该是国会的职责,既然国会整整三十年都未曾对棒球下手,那说明大家“普遍认同”职业棒球不受反托拉斯的管辖。如果这个情况需要改变,那也是由国会来决定,而不是法院。
与此差不多同时,也即 Toolsen案之前一年,纽约州众议员Emmanuel Cellers领导的国会曾经办过一个听证会,目的便是探讨职业棒球保留条款的必要性以及其享受反托拉斯法豁免权带来的影响。
当时,大联盟的法人代表对国会宣称,国会并不需要做任何事,因为有一个跟这件事密切相关的案子马上就要打到最高法院了,而最高法院“一定会更正过去可能犯下的任何错误”。
资料图
于是滑稽的一幕出现了,国会因为相信最高法院会解决保留条款的问题,于是听证会不了了之。而一年后法院却又以国会没管这事儿为理由,认为法院没必要管这个闲事。保留条款仍然存在,职业棒球的反托拉斯豁免权也依然存在,国会和法院似乎都在等待对方采取行动而自己作壁上观。
7. “明灯”Miller来临,大联盟球员协会初告捷
1956年,大联盟球员协会(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 Association,简称MLBPA)建立。这个旨在为球员说话的组织一开始收效甚微,在各队老板前完全说不上话。
为求转机,1966年MLBPA聘请了Marvin Miller来当协会总管。Miller经济学科班出身,通晓经济理论。他曾代表国家战时劳工委员会、国际航空协会、以及联合汽车工会谈判过,有着丰富的“斗争”经验,老板们的小伎俩他见得太多了。
Miller为球员们带来了丰富的经验
Miller带给球员最关键的信念便是“不要害怕斗争,不要害怕罢工,因为老板们从职业棒球中得利远比球员大,如果爆发罢工他们承受的潜在损失也会比球员要更多”。
在他的领导下,MLBPA成了一个系统性的工会组织,并在1968年和球队达成了大联盟历史上第一个劳资谈判协议。1969赛季前,Miller为了解决球员退休金问题,组织125名球员威胁罢工,迫使大联盟屈服。
连战连捷的Miller在1970赛季开始前谈了一份新的劳资谈判协议,除了争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外,他还改变了大联盟独断专行的纠纷处理方式。
在新的制度下,任何大联盟内部的争议(除了赌博、假球等涉及公正的问题外)都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委员会来决定,这个仲裁委员会由3名仲裁员组成,一个由MLBPA指派,一个由球队指派,还有一个则由MLBPA和球队都认可的人来担任。
这个结果,意味着球员一方在争议事项中有了50%的话语权,在之后的劳资斗争中,这一权利将凸显出它的重要性。
8. 三上最高法:Flood砥砺斗争下,铁板松动了
然而Miller在和大联盟的斗争中并不是战无不胜的。1969赛季,一名叫Curt Flood的球员不满意母队圣路易斯红雀将他交易到费城费城人,萌生了争取自由球员身份的念头。
作为MLBPA的领袖,Miller顺理成章地出面支援、指点Flood。经过研究后,Flood和他的法律团队从保留条款限制了州际自由贸易的角度入手起诉大联盟。
Curt Flood
虽然Flood是为了全体球员的利益当了出头鸟,可是迫于大联盟的压力,没有现役球员愿意出庭作证支持Flood一方的主张。于是,初审和二审毫无悬念地输掉了。
Flood不屈不挠,继续上诉,大联盟第三次在联邦最高法院被指控违反托拉斯法。美国的判例法传统再一次深刻影响到了案件的走向,大联盟已经赢过两次(前文已经介绍赢得有多么勉强),所以这一次,大联盟还是赢了。
不过,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有一个特色,在判词中不光会说明支持判决结果的理由,持相反观点的法官可以在判词中附上异见书,反驳判决结果。
异见书认为,职业棒球属于州际贸易,应该遵从以贸易条款为法理基础的联邦法律,包括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并进一步指出在Toolsen案中最高法院不能和国会踢皮球,法院应该亲自来纠正过往判决的错误。
或许是异见书起到了作用,赢下官司的球队老板们多少有点心虚,在1973年的劳资谈判中加入了10-5条款:
任何在大联盟呆满10年,且过去5年呆在同一球队的球员能够拥有否决交易的权利。球队们同时也同意任何满两年资历的大联盟球员都可以申请仲裁以决定自己的薪水。
Flood和Miller没能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但这起诉讼给球队老板们施加了不小的压力,并把劳资纠纷推进了大众视野中,普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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